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金七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5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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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1民初5525号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金七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金七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1民初5525号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经营者:叶春锋,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保南村013号。委托代理人:张雪玲,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原告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金七柱,男,1979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与被告金七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风 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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