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6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687号案件名称
武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武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687号原告:武瑞强,男,I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负责人:王建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帅,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该公司职工。原告武瑞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瑞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武瑞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瑞强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游伟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金七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5525号 下一篇 庞志兵、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4执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