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马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4执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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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执1152号案件名称
陈剑、马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剑;马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4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陈剑,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马杰,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剑与被执行人马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42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为:被告马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剑借款3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马杰负担。因马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马杰至今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其名下的财产。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工商登记、持有证券、车辆、股票等财产信息。三、依法向柘城县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马杰有房屋及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被执行人马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了解,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六、依法采取督促公告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剑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无法进行处置,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424执1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杰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雪峰审判员 皇永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立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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