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范芳、李小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6执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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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387号案件名称
曾范芳、李小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曾范芳;李小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曾范芳,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李小云,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曾范芳申请执行李小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范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826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3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7000.00元,剩余本金106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诉讼费1280.00元,执行费1595.00元均未收取。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小云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小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通过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芦山县宝胜乡玉溪村学堂头组村民等对被执行人李小云进行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小云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5、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曾范芳向其释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小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周秋松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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