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圣海、赵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81执48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执4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卿圣海、赵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卿圣海;赵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81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卿圣海,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赵伟,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卿圣海与被执行人赵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卿圣海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赵伟、李帮琼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8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卿豪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81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卿圣海,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赵伟,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卿圣海与被执行人赵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卿圣海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赵伟、李帮琼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8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卿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儒波、艾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42521号 下一篇 徐平朝、苏江勇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