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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圣海、赵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81执4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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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执4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卿圣海、赵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卿圣海;赵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81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卿圣海,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赵伟,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卿圣海与被执行人赵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卿圣海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赵伟、李帮琼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8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卿豪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81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卿圣海,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赵伟,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卿圣海与被执行人赵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卿圣海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赵伟、李帮琼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8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卿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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