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朝、苏江勇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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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064号案件名称
徐平朝、苏江勇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平朝;苏江勇;刘叶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徐平朝,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苏江勇,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刘叶,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关于徐平朝申请执行苏江勇、刘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8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苏江勇、刘叶应支付申请人徐平朝64713.6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车辆,该车辆为注册日期2001年桑塔纳牌车辆,因年限较长,达到报废标准,已无处置价值。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张陶乡毛古堆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下落不明。四、2021年9月7日,向息县不动产管理中心、息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交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65459.6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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