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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蕾与闻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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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20号
  • 案件名称

    张晓蕾与闻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晓蕾;闻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蕾,女,1982年0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闻兵,男,1979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吴桥县门乡第五屯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晓蕾与被执行人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20)冀0184民初3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闻兵95400元银行存款,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查封期限临近届满,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闻兵954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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