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蕾与闻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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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20号案件名称
张晓蕾与闻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晓蕾;闻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蕾,女,1982年0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闻兵,男,1979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吴桥县门乡第五屯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晓蕾与被执行人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20)冀0184民初3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闻兵95400元银行存款,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查封期限临近届满,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闻兵954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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