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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鹏、张春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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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2411号
  • 案件名称

    刘玉鹏、张春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玉鹏;张春娃;庄振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2411号 原告:庄振才,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玉鹏,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志丹县。被告:张春娃,女,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甘泉县。原告庄振才与被告刘玉鹏、张春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庄振才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振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12.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海红审  判  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巩玉梅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涛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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