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鹏、张春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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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2411号案件名称
刘玉鹏、张春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玉鹏;张春娃;庄振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2411号 原告:庄振才,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玉鹏,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志丹县。被告:张春娃,女,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甘泉县。原告庄振才与被告刘玉鹏、张春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庄振才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振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12.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海红审 判 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巩玉梅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涛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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