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保林、赵彩虹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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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437号案件名称
宋保林、赵彩虹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保林;赵彩虹;赵锦钢;赵世刚;赵小红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437号宋保林、赵彩虹、赵锦钢、赵世刚、赵小红:申请人宋保林与被申请人赵彩虹、赵锦钢、赵世刚、赵小红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1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保林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赵彩虹、赵锦钢、赵世刚、赵小红名下162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赵彩虹、赵锦钢、赵世刚、赵小红在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赵彩虹、赵锦钢、赵世刚、赵小红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向银行系统发出查询通知书,发现被申请人赵锦钢、赵世刚、赵小红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依法予以冻结。另一被申请人赵彩虹在银行无足额存款,本院未采取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2)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民初6195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部分保全,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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