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雨坤、李明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4执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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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执1100号案件名称
郭雨坤、李明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雨坤;李明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4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郭雨坤,男,汉族,1995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北关塔南街2号。被执行人:李明昊,男,汉族,1996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关于郭雨坤与李明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424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为:被告李明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雨坤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利息(第一次剩余借款本金45000元逾期利息从2020年12月23日逾期之日起按照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二次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12月16日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逾期利息按照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明昊负担。因李树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黄欧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工商登记、持有证券、股票等信息。三、依法向柘城县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四、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了解以及张贴执行督促公告,但未能征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五、根据申请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424执1100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明昊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雨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雪峰审判员 皇永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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