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再艳与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6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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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6726号案件名称
梅再艳与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梅再艳;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6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再艳,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法定代表人:徐天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国,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再艳与被上诉人山东天中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5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再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梅再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由上诉人梅再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瑞审 判 员 朱 华审 判 员 王丽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范楷强书 记 员 李雅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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