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汉晓、陈玉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7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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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7006号案件名称
林汉晓、陈玉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林汉晓;陈玉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7006号原告:林汉晓,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陈玉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林汉晓与被告陈玉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林汉晓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将款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汉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林汉晓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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