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吴军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7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吴军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吴军峰;常广琴;孙志欣;樊晓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北大街3号。负责人:王世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军峰,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常广琴(吴军峰之妻),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孙志欣,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金泥集团职工。被执行人:樊晓萍,女,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中医院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军峰、常广琴、孙志欣、樊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9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笙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大利与王洪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132执220号之二 下一篇 林汉晓、陈玉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7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