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永强、张永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29号
  • 案件名称

    王永强、张永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永强;张永福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被执行人:张永福,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强与被执行人张永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福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50000元及执行费6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