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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红梅、谭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2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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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2823号
  • 案件名称

    董红梅、谭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董红梅;谭正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2823号原告:董红梅,女,汉族,1993年1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谭正海,男,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梅与被告谭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正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红梅自愿提出对被告谭正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情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梅撤回对被告谭正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董红梅承担。审判员  王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萍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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