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红梅、谭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2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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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2823号案件名称
董红梅、谭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董红梅;谭正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2823号原告:董红梅,女,汉族,1993年1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谭正海,男,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梅与被告谭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正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红梅自愿提出对被告谭正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情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梅撤回对被告谭正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董红梅承担。审判员 王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萍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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