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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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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959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丹县。被执行人:肖某某,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甘0725民初2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肖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021年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几百元存款,名下登记有2005年号牌为****991车辆,名下无可以划扣的保险、证券;3.2021年4月,本院向山丹县某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4.2021年9月,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5.2021年9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947600元、案件受理费6688元、申请执行费1194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案件款947600元、案件受理费6688元、申请执行费11943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 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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