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萍、张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8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821号
  • 案件名称

    秦萍、张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秦萍;张龙
  • 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82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被告:秦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 光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良 燕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