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萍、张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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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821号案件名称
秦萍、张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秦萍;张龙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82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被告:秦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 光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良 燕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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