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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清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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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263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清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清英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263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国,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清英,女,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清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海苓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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