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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赵某1等邓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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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1329号
  • 案件名称

    赵某、赵某1等邓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某;赵某1;邓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329号原告:赵某,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下大滩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士,系原告赵永林之哥。        原告:赵某1,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下大滩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邓某,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居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赵某、赵某1与被告邓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赵某1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赵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赵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8元,减半收取55.29元,由原告赵某、赵某1负担。        审判员    李兴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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