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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华、孟晶晶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特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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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特244号
  • 案件名称

    孟建华、孟晶晶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孟建华;孟晶晶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特244号申请人:孟某甲,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孟某乙,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孟某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孟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孟某甲与被申请人孟某乙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孟某乙在2017年10月突发脑溢血后造成四肢活动失灵,至今已卧床不起达5年之久。目前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经医院检查证实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特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孟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孟某甲为孟某乙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孟某乙,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小区XX公寓XX号。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孟某甲系被申请人孟某乙的女儿。孟某乙于2017年10月突发脑溢血后造成意识障碍,四肢活动失灵。经陕西省中医医院诊断为:中医诊断:中风病。西医诊断:1、脑内出血2、脑梗死后遗症等,后一直在陕西省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现已丧失语言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生活已经完全不能自理。另查明,孟某乙与申请人的母亲周某某离婚后,与张某再婚, 20XX年XX月XX日生一女张某某。孟某乙与张某于2017年5月22日协议离婚。张某某随张某在外地生活。经询问,张某某表示同意申请人孟某甲作为孟某乙的监护人。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陕西省中医医院询问被申请人孟某乙时,其明显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中医诊断为中风病,西医诊断为脑内出血后遗症,脑梗死后遗症等,明显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需要他人照顾。故现在其女儿孟某甲申请孟某乙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认定。关于申请人要求一并指定申请人孟某甲为孟某乙的监护人一节,根据本院核实,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亦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孟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孟某甲为被申请人孟某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  天  鲁 二0二一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车      楠  打印:李 玎       校对:李 玎    2021年  月  日送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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