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华、孟晶晶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特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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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特244号案件名称
孟建华、孟晶晶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孟建华;孟晶晶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特244号申请人:孟某甲,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孟某乙,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孟某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孟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孟某甲与被申请人孟某乙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孟某乙在2017年10月突发脑溢血后造成四肢活动失灵,至今已卧床不起达5年之久。目前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经医院检查证实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特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孟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孟某甲为孟某乙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孟某乙,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小区XX公寓XX号。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孟某甲系被申请人孟某乙的女儿。孟某乙于2017年10月突发脑溢血后造成意识障碍,四肢活动失灵。经陕西省中医医院诊断为:中医诊断:中风病。西医诊断:1、脑内出血2、脑梗死后遗症等,后一直在陕西省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现已丧失语言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生活已经完全不能自理。另查明,孟某乙与申请人的母亲周某某离婚后,与张某再婚, 20XX年XX月XX日生一女张某某。孟某乙与张某于2017年5月22日协议离婚。张某某随张某在外地生活。经询问,张某某表示同意申请人孟某甲作为孟某乙的监护人。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陕西省中医医院询问被申请人孟某乙时,其明显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中医诊断为中风病,西医诊断为脑内出血后遗症,脑梗死后遗症等,明显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需要他人照顾。故现在其女儿孟某甲申请孟某乙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认定。关于申请人要求一并指定申请人孟某甲为孟某乙的监护人一节,根据本院核实,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亦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孟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孟某甲为被申请人孟某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 天 鲁 二0二一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车 楠 打印:李 玎 校对:李 玎 2021年 月 日送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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