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宗社、王详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恢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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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恢591号案件名称
秦宗社、王详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秦宗社;王详霖;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秦宗社,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执行人:王详霖,男,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执行人: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寇圪垱村。法定代表人:王详霖,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宗社与被执行人王详霖、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宗社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81执恢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占和审判员 :周建辉审判员 :赵国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英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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