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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宗社、王详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恢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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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恢591号
  • 案件名称

    秦宗社、王详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秦宗社;王详霖;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秦宗社,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执行人:王详霖,男,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执行人: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寇圪垱村。法定代表人:王详霖,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宗社与被执行人王详霖、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宗社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81执恢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占和审判员 :周建辉审判员 :赵国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英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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