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临沂市正唐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8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6民终848号案件名称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临沂市正唐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朔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市正唐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和孝友路交汇处和美大厦。 负责人:国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正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西外环与汶泗公路交汇东9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正唐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婧审判员 池海涛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丁丁、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4803号 下一篇 王胜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1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