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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丁丁、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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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803号
  • 案件名称

    王丁丁、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丁丁;王建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8民初4803号原告:王建飞,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王丁丁,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原告王建飞与被告王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丁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扣除被告王丁丁已还数额,截止2018年10月16日被告欠我本金51600元,利息按照借条约定的每月1分五计算,但2021年6月14日被告王丁丁给我偿还利息10000元,剩余利息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17年8月25日,被告以经营大车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80000元,我以转账方式将钱交给被告,被告给我出具一张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借款期限为36个月。到还款期限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借款,剩余欠款未给,经我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王丁丁缺席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建飞与被告王丁丁系同村村民。2017年8月25日,被告王丁丁以经营大车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建飞借款,并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到王建飞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每月还3422元,利息1分5厘。”借款后,被告王丁丁于2017年9月份给原告王建飞还款1700元,2017年10月底给原告王建飞还款20000元,2018年10月16日给原告王建飞还款20000元,2021年6月14日给原告王建飞还款1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丁丁向原告王建飞借款,有原告王建飞提交的借条为证,据此,原告王建飞与被告王丁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王丁丁应该承担偿还义务。原告王建飞持被告王丁丁书写的合法、有效的借条主张借款于法有据,被告已偿还原告本息合计51700元,其偿还的4笔借款中既有利息又有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被告每次偿还的钱数中应先将利息扣减,剩余的数额作为本金再在欠款总额中扣减,依据该计算方式,2018年10月16日被告王丁丁偿还借款后,原告王建飞主张借款本金数额为51600元,数额合理;原告王建飞主张利息,根据双方借条上约定的内容,应予支持,但应将被告王丁丁2021年6月14日已给付的利息10000元予以扣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规定实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16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王丁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丁丁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建飞借款人民币51600元;二、被告王丁丁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建飞利息(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王建飞负担75元,被告王丁丁负担800元。因原告王建飞已预交,故被告王丁丁将应负担之诉讼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建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涛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  瑶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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