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方俊俊;王斌与申请人方俊俊;方俊俊欠申请人王斌工资款30000元劳务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特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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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特233号案件名称
王斌;方俊俊;王斌与申请人方俊俊;方俊俊欠申请人王斌工资款30000元劳务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斌;方俊俊;王斌与申请人方俊俊;方俊俊欠申请人王斌工资款30000元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特233号申请人:王斌,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申请人:方俊俊,男,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申请人王斌与申请人方俊俊因劳务合同纠纷引起争议,于2021年9月9日经息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方俊俊欠申请人王斌工资款30000元,定于2021年10月1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斌与申请人方俊俊于2021年9月9日经息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振书 记 员 曹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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