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武、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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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237号案件名称
刘洪武、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洪武;孙晓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237号原告:刘洪武,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孙晓明,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刘洪武与被告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洪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晓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洪武负担。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原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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