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荟滟、四川时代万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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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150号案件名称
陈荟滟、四川时代万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荟滟;四川时代万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150号原告:陈荟滟,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先政,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时代万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青路58号附51号。法定代表人:郭海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荟滟与被告四川时代万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荟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荟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150号原告:陈荟滟,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先政,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时代万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青路58号附51号。法定代表人:郭海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荟滟与被告四川时代万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荟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荟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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