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光新、张慧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1执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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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1执1315号案件名称
石光新、张慧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光新;张慧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1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石光新,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张慧勇,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石光新与张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21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张慧勇偿还原告石光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50000元,其中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50000元,剩余8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1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1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10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1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10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之前偿还原告100000元,于2023年3月30日偿还原告100000元。如果被告张慧勇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石光新可就下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张慧勇负担。(被告于2021年4月3日之前给付原告)。因张慧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石光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慧勇有存款合计15000元,本院已扣划15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5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84115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慧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石光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仁勋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李忠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建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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