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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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940号案件名称
董某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董某某;吕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40号原告:董某某,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吕某,男,200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雪铃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40号原告:董某某,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吕某,男,200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雪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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