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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兰、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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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745号
  • 案件名称

    赵思兰、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思兰;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745号申请执行人:赵思兰,女,193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委托执行代理人:宋芳,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身份证号:4107031959××××××××。被执行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榆东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12685749K。法定代表人:程全会,任董事长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思兰申请执行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3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协议生效后2019年3月20日之前还清。因被执行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思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19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国用(2010)第005号土地使用权,故无法处置。2.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扣划租赁费执行裁定。三、本院2021年8月15日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程学洪接受询问。四、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10000元及相关利息,现执行到位0元,尚余案款110000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得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乡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永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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