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宜宾美盈森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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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602号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宜宾美盈森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宜宾美盈森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602号 原告: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6098016X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二村。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珠峰,该公司股东。 被告:宜宾美盈森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66XLY8G,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蓝天纸业海关检验检疫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聿。 原告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美盈森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玲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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