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西宁、支建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299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5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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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299号案件名称
冯西宁、支建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299终本裁定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冯西宁;支建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299号申请执行人支建华,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冯西宁,男,汉族,1996年7月13日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建华与冯西宁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支建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16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已将1356.32元案款支付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无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靖喻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韩 勇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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