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西宁、支建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299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52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299号
  • 案件名称

    冯西宁、支建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299终本裁定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冯西宁;支建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299号申请执行人支建华,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冯西宁,男,汉族,1996年7月13日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建华与冯西宁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支建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16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已将1356.32元案款支付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无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靖喻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韩 勇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