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04民初4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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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04民初4795号案件名称
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充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南充融创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04民初4795号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龙湖.水晶郦城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0353656D。法定代表人:杨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特别授权),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321057。法定代表人:罗杰。第三人:南充融创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乐鹏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6WW9E71。法定代表人:刘翊。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融创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何林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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