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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7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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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7454号
  •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74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法定代表人:杨谦,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槐房联合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16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区房屋占有使用费600000元;二、驳回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车辆、银行、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北京银行账户一处,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无余额未进行扣划。4、本院于2021年9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4号楼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5、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北京槐房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和收入;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租金和收入。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166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宝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毕 赢书 记 员 周燕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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