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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琇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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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502号
  • 案件名称

    杨琇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琇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502号被执行人:杨琇岚,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琇岚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应对被执行人杨琇岚追缴违法所得57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6月29日、8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杨琇岚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及其它财产状况、收入等信息,被执行人杨琇岚名下有房产一套,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琇岚有其它财产状况、收入等信息。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琇岚的相关银行帐户,因帐户资金太少,暂未强制扣划。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杨琇岚名下位于眉山市彭山区成乐高速公路出口安置区4幢1单元3层房产【共有人:熊林东、张秀华、熊张宏,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009260】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式查封。现被执行人杨琇岚正在服刑之中,因疫情原因,至今无法会见被执行人杨琇岚。所查封的房产因共有人较多,该房产现由熊张宏的父母熊林东、张秀华居住。经核实,被执行人杨琇岚及共有人熊林东、张秀华、熊张宏名下只有查封的这套房产,故对所查封被执行人杨琇岚的上述房产暂缓处置。因被执行人杨琇岚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杨琇岚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杨琇岚正在服刑之中,因疫情原因,至今无法会见被执行人杨琇岚,所查封的房产因共有人较多,该房产现由熊张宏的父母熊林东、张秀华居住。经核实,被执行人杨琇岚及共有人熊林东、张秀华、熊张宏名下只有查封的这套房产,故对所查封被执行人杨琇岚的上述房产暂缓处置。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郭 娟审判员 吴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军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502号被执行人:杨琇岚,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琇岚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应对被执行人杨琇岚追缴违法所得57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6月29日、8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杨琇岚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及其它财产状况、收入等信息,被执行人杨琇岚名下有房产一套,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琇岚有其它财产状况、收入等信息。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琇岚的相关银行帐户,因帐户资金太少,暂未强制扣划。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杨琇岚名下位于眉山市彭山区成乐高速公路出口安置区4幢1单元3层房产【共有人:熊林东、张秀华、熊张宏,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009260】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式查封。现被执行人杨琇岚正在服刑之中,因疫情原因,至今无法会见被执行人杨琇岚。所查封的房产因共有人较多,该房产现由熊张宏的父母熊林东、张秀华居住。经核实,被执行人杨琇岚及共有人熊林东、张秀华、熊张宏名下只有查封的这套房产,故对所查封被执行人杨琇岚的上述房产暂缓处置。因被执行人杨琇岚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杨琇岚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杨琇岚正在服刑之中,因疫情原因,至今无法会见被执行人杨琇岚,所查封的房产因共有人较多,该房产现由熊张宏的父母熊林东、张秀华居住。经核实,被执行人杨琇岚及共有人熊林东、张秀华、熊张宏名下只有查封的这套房产,故对所查封被执行人杨琇岚的上述房产暂缓处置。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郭 娟审判员 吴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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