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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海英与石里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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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褚海英与石里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褚海英;石里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三申请人:褚海英,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被申请人:石里克,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褚海英与被申请人石里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鲁1482财保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褚海英的银行存款15000元。申请人褚海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褚海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21044461XXXX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宋敬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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