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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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402号案件名称
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402号申请人: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凌港路66-12号。法定代表人:范林达。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斌,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普福寺弄27-5号。法定代表人:岳洲。本院在审理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4762.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4762.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喆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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