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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马新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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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6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瑞、马新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郭瑞;马新玲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瑞,女,1984年3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马新玲,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郭瑞与被执行人马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489.64元,已执行2,691.25元,未执行7,798.3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代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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