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马新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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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686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瑞、马新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郭瑞;马新玲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瑞,女,1984年3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马新玲,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郭瑞与被执行人马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489.64元,已执行2,691.25元,未执行7,798.3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代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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