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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祖飞、吴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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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55号
  • 案件名称

    徐祖飞、吴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徐祖飞;吴燕;彭俊凤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55号申请人:徐祖飞,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吴燕,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两申请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俊凤,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徐祖飞、吴燕诉被告彭俊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祖飞、吴燕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俊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祖飞、吴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彭俊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案件申请费为1020元,由申请人徐祖飞、吴燕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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