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祖飞、吴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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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55号案件名称
徐祖飞、吴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祖飞;吴燕;彭俊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55号申请人:徐祖飞,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吴燕,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两申请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俊凤,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徐祖飞、吴燕诉被告彭俊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祖飞、吴燕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俊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祖飞、吴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彭俊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案件申请费为1020元,由申请人徐祖飞、吴燕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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