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临颍县香香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24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2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临颍县香香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临颍县香香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林口。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颍县香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法定代表人:宋小五,该公司总经理。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临颍县香香食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3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裁定冻结、扣划临颍县香香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进行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7月20日、7月30日、8月17日、9月13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的工商信息进行调查,查无财产信息。3、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临颍县香香食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宋小五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4、2021年9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临颍县香香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北二公里107国道东侧进行终本调查,未找到该公司经营地址。5、2021年9月16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临颍县香香食品有限公司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无关联案件,无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3执2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临颍县香香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赔偿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