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开热木·且完、买买提·艾则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4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458号
  • 案件名称

    开热木·且完、买买提·艾则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开热木·且完;买买提·艾则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458号申请人:开热木·且完,男,1969年4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        被执行人:买买提·艾则孜,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3民特4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00元,已履行0元,未执行标的260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被执行人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表示认可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同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则孜·阿不力米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