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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文、汪熙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3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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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3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樊文、汪熙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樊文;汪熙萍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文,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汪熙萍,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百万庄北新苑9号楼1单元6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文与被执行人汪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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