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天喜与倪文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7执13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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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执1330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天喜与倪文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谭天喜;倪文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07执1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天喜,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执行人:倪文举,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谭天喜与被执行人倪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苏0507民初6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倪文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天喜货款人民币42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45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6565元,由被告倪文举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谭天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439667.5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2020年11月27日,本案在审理阶段(2020)苏0507民初6701号案件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倪文举名下银行帐户(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27日起-2022年11月26日止)。查封被申请人倪文举名下苏E×××××、苏E×××××、苏E×××××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27日起-2023年11月26日止),上述车辆由于未能实物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被申请人倪文举名下与张佳丽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27日起-2024年11月26日止),上述不动产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执925号案件已进行司法拍卖,以人民币2140000元成交,扣除一抵、二抵后本案未分配到款款。上述查封需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3、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7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3月20日起-2022年3月19日止,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4月8日,本院委托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倪文举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倪文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6、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检索,本被执行人倪文举是(2020)苏0591执925号、(2021)苏0507执1599号等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目前均未有效执结,本案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无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7、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互联网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8、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439667.5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39667.5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银行帐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木林审判员 邹建良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戴 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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