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邦权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442号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邦权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邦权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西侧前进路南侧绿岛国际商铺10栋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涛,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邦权,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邦权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江邦权的银行账户,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9月20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91247.97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邦权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远云、冯月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3民初493号 下一篇 江苏日不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