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不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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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602号案件名称
江苏日不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苏日不落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602号申请人:江苏日不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高融大厦1403。法定代表人:戚裕被申请人: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温江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法定代表人:张彬。申请人江苏日不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日不落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9977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日不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9977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候佳芸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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