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远云、冯月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3民初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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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民初493号案件名称
谭远云、冯月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谭远云;冯月梅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3民初493号原告:谭远云,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月梅,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原告谭远云与被告冯月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远云与被告冯月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远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冯月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谭远云庭审中自愿将其建房款减少为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富民安居工程建设合同,由原告代为被告承建安居富民房,从开挖地基、下基础、到砌体工程、构造柱、圈梁。过梁直到最终质量认定,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并付给被告入住。可被告一直不按约定支付建房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后又经村委等部门多方调解,被告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等义务。 被告冯月梅承认原告谭远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农村建房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远云支付建房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冯月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丰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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