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霄、张亚丽等王伟伟、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8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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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84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鸿霄、张亚丽等王伟伟、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鸿霄;张亚丽;王伟伟;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鸿霄,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张亚丽,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伟伟,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文化中路与友谊路交汇处天缘国际酒店写字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鸿霄与被执行人张亚丽、王伟伟、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865979.35元。双方当事人就未给付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8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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