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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霄、张亚丽等王伟伟、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8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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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8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鸿霄、张亚丽等王伟伟、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鸿霄;张亚丽;王伟伟;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鸿霄,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张亚丽,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伟伟,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文化中路与友谊路交汇处天缘国际酒店写字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鸿霄与被执行人张亚丽、王伟伟、库车得仁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865979.35元。双方当事人就未给付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8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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