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夏泽琼等符比华、孙继伟、王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8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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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890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夏泽琼等符比华、孙继伟、王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夏泽琼;符比华;孙继伟;王洁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泽琼,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被执行人:符比华,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被执行人:孙继伟,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被执行人:王洁,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5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泽琼、符比华、孙继伟、王洁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31995.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日、7月1日、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夏泽琼拥有的银行账户9个,被执行人符比华拥有银行账户24个,被执行人孙继伟拥有银行账户21个,被执行人王洁拥有银行账户15个,冻结银行存款5649元,我院依法扣划并向申请人发还。 3、本院于2021年5月1日、7月1日、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劵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5月1日、7月1日、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5月20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1年6月25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线索。经该院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孙继伟、王洁名下所有的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解放西路新世界建材广场旁5-B-12A室、伊宁市解放西路305号城市花园5号楼2单元211室、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重庆北路688号西拓·世贸中心3号商业楼201室、伊宁市经济合作区解放西路新世界建材广场旁68(4)栋(现房)4-A-32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夏泽琼名下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重庆北路688号西拓·世贸中心H9号楼1单元301室,因上述房产属轮候冻结,我院暂无法处置。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5469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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