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涛等马怡琳、王吉文、王宏亮、王吉明、白凤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74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7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涛等马怡琳、王吉文、王宏亮、王吉明、白凤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涛;马怡琳;王吉文;王宏亮;王吉明;白凤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曾涛,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马怡琳,女,1990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吉文,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宏亮,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吉明,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白凤娟,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涛、马怡琳、王吉文、王宏亮、王吉明、白凤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680元,已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标的102680元(不含执行费2940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剩余案款102680元给付,被执行人曾涛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曾涛于2021年10月1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0元,于2021年11月2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案款及利息。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剩余案款和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74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奋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树娥、卢友远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08号 下一篇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夏泽琼等符比华、孙继伟、王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89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