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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涛等马怡琳、王吉文、王宏亮、王吉明、白凤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7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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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7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涛等马怡琳、王吉文、王宏亮、王吉明、白凤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涛;马怡琳;王吉文;王宏亮;王吉明;白凤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曾涛,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马怡琳,女,1990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吉文,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宏亮,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吉明,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白凤娟,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涛、马怡琳、王吉文、王宏亮、王吉明、白凤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680元,已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标的102680元(不含执行费2940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剩余案款102680元给付,被执行人曾涛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曾涛于2021年10月1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0元,于2021年11月2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案款及利息。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剩余案款和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74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奋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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