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龙、张培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7民初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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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7民初1780号案件名称
白金龙、张培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筠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白金龙;张培云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7民初1780号原告:白金龙,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被告:张培云,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白金龙与被告张培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白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金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白金龙负担。审判员 陈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里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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