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1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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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11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欢、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欢;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欢,女,汉族,生于1993年3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14533125M,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解放上街银梦小区1-2幢2楼1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欢与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欢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债务490934.50元(不含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6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油市共计四套,因该商铺属于人防工程,暂无法进行处置。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490934.50元(不含利息),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刘欢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14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欢在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丽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欢,女,汉族,生于1993年3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14533125M,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解放上街银梦小区1-2幢2楼1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欢与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欢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债务490934.50元(不含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6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油市共计四套,因该商铺属于人防工程,暂无法进行处置。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490934.50元(不含利息),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刘欢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14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欢在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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